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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根据刑法...
这个是需要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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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各地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量刑 1、根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09年6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文件进行试点。第二十六节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一)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1次,基准刑为拘役六个月或者管制刑;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2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二)引诱、容留、介绍2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三)引诱、容留、介绍3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四)引诱、容留、介绍4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2、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熊选国、刑事审判庭第三庭庭长高憬宏等专家所著一书,即《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罪名司法解释的理解和实用》(2007)一书,我认为就是指导我们在司法工作和实践中应用的。他们在再版文章中再次强调:依据刑法第359条的规定,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条的规定,行为人只要是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一人或者一次,就应当予以刑事处罚,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排除了适用我国刑法第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错误倾向。因此,在认定‘情节严重’时不能把人数和次数作为唯一的标准,还应当综合考虑作案手段,犯罪后果和社会影响等其他因素。3、上海市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相关规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起点标准: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2人次以上不满10人次; (2)引诱、容留、介绍未满18周岁的人卖淫; (3)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患有性病的人卖淫; (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从中获利; (5)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未满2人次,本人兼有卖淫或者嫖娼的行为; (6)曾因卖淫、嫖娼被处刑罚或者劳动教养,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7)曾因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治安处罚,一年内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10人次以上; (2)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卖淫; (3)利用职权或者从属关系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4)利用淫秽物品引诱他人卖淫; (5)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 (6)乘人之危,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卖淫、嫖娼指行为人收受或者支付报酬,与不特定的人发生性关系行为(包括性交、口交、肛交等)。 第二十六节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一)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1次,基准刑为拘役六个月或者管制刑;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2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二)引诱、容留、介绍2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三)引诱、容留、介绍3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四)引诱、容留、介绍4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一百五十条【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引诱、容留、介绍5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人次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5、姜堰市人民法院规范量刑指导意见 第一百六十七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基准刑确定】 (一)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1次,量刑基准为拘役六个月或者管制刑;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2次,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次,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二)引诱、容留、介绍2人卖淫各1次,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1次,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三)引诱、容留、介绍3人卖淫各1次,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次,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四)引诱、容留、介绍4人卖淫各1次,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1次,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第一百六十八条【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基准刑确定】引诱、容留、介绍5人以上卖淫或一人卖淫8次,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人,增加四个月确定基准刑;每增加1次,增加二个月确定基准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人数达20人或卖淫次数达38次,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人,增加二个月确定基准刑;每增加1次,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2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引诱、容留、介绍2人卖淫各1次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传播疾病的。引诱、容留、介绍3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 引诱、容留、介绍4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具有前款情形,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增加1次,增加刑期三个月。 第一百四十二条【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引诱、容留、介绍5人卖淫各一人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每增加一人,增加刑期六个月;每增加1次,增加刑期三个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七十八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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