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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
房主是产权人,那么”房主“与楼主签定的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提供房屋、产权证)由房主履行。合同并没有注明详细的租赁面积(实际面积)并没有增加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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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违约责任有:出租人未按约定交付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不符合或未保持合同要求,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承租人未按约支付租金,承租人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承租人擅自转租转借换租。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得请求支付违约金。
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在订立租赁合同时约定违约金金额,但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不得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高于造成的损失。 1、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增加; 2、违约金过高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适当减少。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根据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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