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具体办法及条件是怎么样的

2022-01-18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二十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二)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四)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五)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六)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七)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九)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十)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十一条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应当按以下规定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实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按照当地乡镇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乡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三)违法生育或者收养二个或多个子女的,依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规定的计算基数),按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人数为倍数,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四)违法生育或者收养行为发生后一年以上才被发现的,按发现时上年的收入水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五)一胎生育二个或者多个子女的,按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六)男女一方无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其社会抚养费由另一方缴纳。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适用城镇居民再生育规定的农村居民,比照前款城镇居民的规定执行。乡镇或街道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倍数,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