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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父亲三十余年长女独获继承权 其他姐妹放弃

2021-01-21
老林生有五个女儿。老人离婚后,30多年来基本由长女一家扶持照料。   去世前,老林立下遗嘱将名下财产交由长女林某及女婿继承。老人过世后,面对林某要求法院判令由其夫妇继承老人名下房产的请求,其他女儿不是声明放弃,就是不出庭应诉。日前,仓山法院作出了判决。   老林与妻子共生育5个女儿。上世纪50年代,老林与妻子离婚。离婚后,老林原工作单位分配给他公房一间。 2000年11月,公房拆迁,老林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2002年初,位于仓山区某小区的安置房建成,老林回迁安置房。同年,老林立遗嘱,将其项下的财产交由长女林某夫妇继承。不久,老人去世。   今年6月,林某夫妇向仓山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头判令老林的安置房由他们夫妇继承。   尽管林某4个妹妹都承认父亲当年的遗嘱有效。但法院的遗产继承审理,却要求她们提供相关证据。   开庭前,林某一个在境外的妹妹声明放弃继承。其他几个妹妹也相继到公证处公证,表示对父亲遗嘱的内容无异议。开庭时,几个妹妹都没出庭。法院经审理,认定林某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且有关联性。   法院认为,老林单位分配给他的公房,经回迁安置后,仓山某小区安置房属于老林所有。老林膝下有5个女儿。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老林立遗嘱,将财产交由长女夫妇继承,其他妹妹均认为遗嘱有效。因此法院缺席判决,老林名下安置房归林某夫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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