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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年前,老母亲去世留下房产,大姐和三妹放弃继承,由二弟继承房产,二弟当时已再婚。大姐三妹当着二弟夫妇面口头明确放弃继承权由二弟个人继承,后...
遗产放弃继承声明姓名。。。性别。。。。。年出生。住址。。。。。身份证号。。。。。。本人的。。。。。。(关系、人)因病于。。。。(时间)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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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你昨天也咨询过这个问题。放弃继承并不是一定要经过公证,继承人作出真实意思表示即可。你所讲的情况,关键不是大姐三妹是否放弃继承权,关键是由二弟继承的遗产是否有母亲明确的遗嘱或其他证据证明只归二弟一人享有,弟媳不享有。若没有,弟媳起诉要求分割房屋,很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规避,如需要,请电话联系。
一、必须由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亲自去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 二、申请办理时需提交一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有关所要继承的遗产的证明,如房产证等。 3、申请人和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 4、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须在公证机关公证员面前当场书写并签名)。 三、申请人填写放弃继承权公证申请表。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养兄弟姐妹是基于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在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其他子女间产生的亲属关系,是一种法律拟制旁系血亲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 可见,在收养人的养子女与生子女、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便形成了养兄弟姐妹关系,其法律地位等同于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彼此间互有继承权。而被收养人于其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彼此不再相互享有继承权。 但是,如果收养关系解除,养兄弟姐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解除,相互间的法定继承权也随之消除。被收养人于其生父母恢复父母子女关系的,其与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恢复,相互间互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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