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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费用如何计算?

2025-02-06
财产保全费用的计算标准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而定。若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未涉及财产数额,每件需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则按照0.5%交纳。但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所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同时,为确保提供诉讼标的同样额度的担保,法院还需审查并提供相应担保。 财产保全的范围受到法律限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保全措施仅限于当事人主张的请求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表明,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范围应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于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因此,财产保全的范围应根据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争议财产的价额来确定。采取保全措施时,只能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进行,以实现财产保全的目的,保护申请人的权益,同时避免给被申请人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总则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一百零三条,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裁定保全或责令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若当事人未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法院将驳回申请。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n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n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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