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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成立的要素如下: 1、承揽人和定作方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3、承揽合同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1、成立合同的规定要素是: (1)经过要约和承诺的阶段; (2)当事人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各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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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合同的规定要素是: (1)经过要约和承诺的阶段; (2)当事人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各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4)或者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八十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为: 1.主体要件。承揽人只能是具备一定技术、设备和劳力,能承担其相应定作任务的特殊主体,而不是一般主体。 2.履行方式。承揽人履行合同的方式,只能以自己的技术、设备为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并按合同规定交付工作成果的主要方式履行合同。 3.标的物。承包合同的标的物由定作人要求定作的定作物与承揽人完成定作物的工作行为的有机结合而构成,只有定作物或只有承揽人的工作行为,都不能成立承揽合同。 4.作为承揽合同标的物一部分的定作物,通常不是一般物品能代替的,它有其自己的独特性。 5.合同成份。由于承揽合同标的物的二重性,也就使承揽合同的成份具有复杂性。
承揽合同一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七章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相关延伸】 问: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有什么区别? 答: 1、履行范围不同。承揽合同一般应在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履行,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接受的工作转稼给第三人,即使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工作转给第三人,该第三人也不和定作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是和承揽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而委托合同则不同,委托合同一般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结果是通过受托人的履约行为而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法律关系。 2、履行后果和风险责任的承担不同。承揽人在交付工作成果以前,是以自己的名义来完成工作任务,其风险责任是由他自己承担的。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始终以委托人的名义来行使委托的事项,其后果和风险责任始终是委托人承担的。 3、追求的目的不同。承揽合同的客体是承揽人的劳动成果,当事人签订承揽合同的目的是承揽人的劳动成果,因此,承揽人完成了工作成果之后才能取得报酬;而委托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因此,在双务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只要委托人按照约定办理委托事务,不管有无预期成果,受托人都有权就办理的事务请求委托人给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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