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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如果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结合你的情况来看,学校责任不是很大,但是你们可以协商。 2,诉讼时...
可以要求该学生家长和学校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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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具体学校承担多少,视具体情况而论。
答复:你好,未成年学生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监督、管理、教育他们的义务,防止他们的行为不当造成他人损害。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是其父母或其他近亲属,由其监护人承担监护义务。但是,未成年学生学习、生活时,其监护人无法履行其监护义务,此时,监护义务已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身上转移到学校。学校应对在校的未成年学生尽到监护之责。如果未成年学生在学校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学校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监护的责任,则学校应对此承担部分责任。例如,在自习课中,学生甲和学生乙发生殴斗,甲用钢笔刺伤乙的眼睛,则应由学校承担乙的部分损失。但是,如果未成年学生离开学校,在上学或放学途中致人损害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学校有一定的责任。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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