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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没有破坏公共设施这样的罪名,要根据具体的情节来定罪处罚。盗窃罪的量刑要根据涉案金额、犯罪情节来确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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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条【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害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因此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窃取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备,如偷割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电缆线,偷砍电线杆等,势必会使不特定多数单位或个人的广播、电视通讯受阻。这种行为不仅侵害财产所有权,而且危害通讯方面的这样就触犯了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的罪名。对此类案件应当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在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的规定定罪处刑。
刑法中没有破坏通讯设施罪这个罪名,只有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侵犯的是他人的公私财产权益,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比如,行为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又危害了公共安全,同时构成犯罪的,那么就应当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定罪处罚;如果盗窃数额较大,但尚未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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