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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每年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告:(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二)水土流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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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有水土流失治理任务的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项目区内涉及水土流失治理的土地进行重新调整分配,依法保护土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保护地表植被,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封育保护制度,划定并公告封育保护范围,在封育保护区域的主要路口、边界设立明显标志、标牌和界桩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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