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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中的名称是否能作为证据?

2024-12-16
根据拆迁相关规定,被拆迁方需要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 证明被拆迁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房产证; 2. 确认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形态、使用性质(如住宅、办公场所或商铺)以及建筑面积等方面的相关证据材料; 3. 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与主张权益的被拆迁人员并非同一主体,则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提交能够证明该被拆迁人员有权获得赔偿安置的相关证据材料,具体可涵盖亲属关系证明文件、继承权公正文书、放弃权利声明等多类; 4. 证明房屋遭拆除具体日期的相关证据材料; 5. 若先前已就拆迁事宜达成协议的,必须提交相关的拆迁补偿协议文本; 6. 在房屋遭受拆除后,若通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过裁定,则需额外提供相关的裁决书作为补充。 身为拆迁方,需要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 拆迁许可证; 2. 已经正式发布的房屋拆迁公告; 3. 申请人在原址新建建筑时所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相应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4. 房屋受拆前的实际测量面积报告; 5. 关于拆迁补偿协议的相关原始合同文本; 6. 拨付给被拆迁方现金赔偿款、过渡期安置补助费用以及房屋搬迁所需费用、电话设备迁移费用等各项费用款项的银行转账记录; 7. 为确保被拆迁方的日常生活暂时给予过渡期临时住房使用权的书面证明; 8. 用以安置被拆迁方的房屋面积分布图、建筑面积竣工测量报告等相关资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应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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