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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并未专门规定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并且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听证程序: 听证书记员: 一、核对听证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他行政复议听说参加人身份)。 二、宣布听证纪律: 1、未经首席听证员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未经首席听证员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照相; 3、未经首席听证员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 4、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5、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6、关闭通信工具。 (向首席听证员报告听证会准备就绪) 首席听证员: 一、宣布首席听证员、听证员、书记员名单 二、宣布听证会开始,案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XX案); 三、在听证活动中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享有以下权利、义务;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权利是: 1、认为首席听证员、听证员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2、可以委托l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 3、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 4、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听证纪律; 2、如实回答首席听证员、听证员的询问,如实陈述; 3、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作为代理人; 4、申请人可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是否申请回避 五、听证顺序 第一阶段: 1、被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书面形式的,由被申请人出示并宣读;无书面形式的,由被申请人陈述具体行政行为;对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应查明被申请人接受申请人申请的事实,申请人提出申请或要求的事实及理由,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事实和理由; 2、申请人就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 3、被申请人就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依据进行答辩; 4、第三人就有关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 第二阶段:被申请人举证,申请人、第三人也可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进行质证。 第三阶段:辩论(首席听证员归纳案件焦点问题开始辩论,顺序: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四阶段: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六、宣布听证结束(首席听证员、听证员、书记员、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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