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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足抓早抓小,把好“纠错关”,让纪律和规矩切实管住“大多数”。加强与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获取问题线索,对反映问题较具体的问题线索...
一、立足抓早抓小,把好纠错关,让纪律和规则切实控制大部分。加强与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获取问题线索。对于反映问题的具体问题线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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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通知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消防、医疗卫生等部门以及物业管理、通讯、供水、供电等单位派员到场协助实施强制拆除。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派员到场并按照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实施强制拆除时,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对拆除行动进行组织协调。
(一)建立责任机制,实行目标监管。要对城管执法行为实施有效监督,必须解决好监督什么的问题,只有明确监督的内容和责任,才能防止执法监督“空对空”。(二)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必须对执法权力进行合理设置和适当分解,实现权力制衡。一要加强党内监督。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不断规范领导班子的议事、决策行为,确保重大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二要分解、制约执法权力。进一步规范各项执法工作的程序,完善操作流程,积极推行网上办案。(三)突出重点难点,创新监督方式。(四)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五)拓宽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城管执法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必须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调动社会力量实施监督,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出发,根据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和目的任务,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应当既包括提起诉讼,又包括参加诉讼,主要理由如下:第一,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在总则中用专门的条文规定,其目的就在于行政检察监督是全方位、多角度的,是实施全面的、完整的法律监督,而不是局部的、有限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不仅要监督审判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而且还要监督诉前的起诉行为和诉讼的全过程。如果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仅限于事后的抗诉监督则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0条的立法精神,在实践中不利于行政检察监督活动的全面开展。第二,由于行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在行政相对人不敢或无力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就会被迫放弃诉权或改变自己的诉讼请求,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责任就难以追究。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就可以有效地保护行政诉权的行使,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方式。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不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而出现无人就全部损害提起诉讼的情况。此外,行政机关为了逃避当被告,以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降格执法,这种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在上述这两种情况下,必须对行政诉讼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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