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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院可以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的方式来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其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提出抗诉;而同级的人民检...
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出发,根据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和任务,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应包括提起诉讼和参与诉讼。主要原因如下:一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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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监督方式: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出发,根据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和任务,行政检察监督方式应包括提起诉讼和参与诉讼。主要原因如下:一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在总则中采用特殊规定,其目的是全面、多角度、全面、完整地进行行政检察监督,而非局部、有限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不仅要监督审判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还要监督诉前起诉行为和诉讼的全过程。如果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仅限于事后抗诉监督,则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条的立法精神,不利于实践中行政检察监督活动的全面开展。第二,由于行政纠纷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当行政相对人不敢或无法提起诉讼时,行政相对人将被迫放弃诉权或改变诉讼请求,难以追究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责任。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可以有效保护行政诉权的行使,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实施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普遍侵犯了不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无人就全部损害提起诉讼。此外,为了逃避被告,行政机关以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降低执法价格。这种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国家的公共利益。上述两种情况下,必须对行政诉讼进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具体办理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时,受理公民、组织的报案、举报时,以及进行调查研究时,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由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审查逮捕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经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应当在《通知立案书》发出后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应这样申请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还应当附证据清单。事人申请监督同时符合各项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制作《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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