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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司法解释全文

2021-11-30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和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酒后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其他犯罪的;(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3)在高速公路和城市高速公路上行驶;(四)驾驶载有乘客的机动车;(五)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照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或者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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