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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经认定工伤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以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享受以下待遇: (1)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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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工伤职工,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的本人工资;(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个月的本人工资。前述各项共计44个月本人工资。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月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份,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工伤职工,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9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的本人工资;(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的本人工资。前述各项共计19个月本人工资。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月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份,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二、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五、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第七条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八条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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