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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的分类: (一)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实现...
地役权是指土地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地上权人以及土地的承租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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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设立地役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民法典规定了地役权合同一般应当包括的几项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具体来说: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如果不写明当事人,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签订地役权合同,应当标明供役地和需役地两块土地的方位、四至以及面积,尤其对供役地的位置更应记录细致,并尽可能绘图表示。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其利用目的,即设立地役权是为了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 (四)利用期限。即利用供役地的具体起止时间。地役权的期限是地役权存续的依据,应有明确的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地役权人可以随时终止合同。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地役权亦可有偿亦可无偿,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地役权合同通常是有偿的。如果是有偿的,需役地人与供役地人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费用的数额以及支付的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指通过合同约定争议的解决途径和方式。如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仲裁等途径解决争议。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以在特定需役地和供役地上设立具体内容的地役权。 因此,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顺利地履行、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这里规定的地役权内容,也只是一般地役权合同应当包括的条款,但不限于这些内容,并不是说合同中缺了其中任何一项就会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有关合同主要条款的规定只起到提示性与示范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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