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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委托贷款法律规定是: 一、为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活动,加强对信托投资机构的资金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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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委托贷款法律规定是:一,为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活动,加强对信托投资机构的资金管理,特制定本规定。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的委托贷款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受托人的意愿,使用受托人的资金,以信托公司的名义发放的贷款。三、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项目、期限、利率、受益人等由委托人指定,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四、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否则,信托公司不得接受委托。五、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六、委托贷款未逾期或逾期未收回,委托人不得要求信托公司归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资金。七、信托公司不得接受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基金会除外)委托贷款业务。八、委托资金先存后贷款,先拨后用。委托存款部分未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支付存款准备金。九、信托公司对委托人过期应收回的委托资金和日常应收利息,应先收后计划,不得更换。十、信托公司按委托的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率每月最高不得超过千分之三的收费方式,时间双方协商确定。十一、信托公司违反本规定的,按违规金额处以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三次违反本规定,停止委托业务。十二、人民银行规划资金部门要加强信托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的日常管理,定期和不定期全面检查或抽查。十三、经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也适用本规定。十四、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补充、修改和废止。15、本规定自1993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
1、申请:企业提出贷款担保申请。2、考察:考察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抵押资产情况、情况、信用情况、企业主情况,初步确定担保与否。3、沟通:与银行沟通,进一步掌握银行提供的企业信息,明确银行拟贷款的金额和期限。4、担保:与企业签定担保及协议,资产抵押及登记等法律手续,并与贷款银行签定保证合同,正式与银行、企业确立担保关系。5、放贷:银行在审查担保的基础上向企业发放贷款,同时向企业收取担保费用。6、跟踪:跟踪企业的贷款使用情况和企业的运营情况,通过企业季度纳税、用电量、现金流的增长或减少最直接跟踪考察企业的经营状况。《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融资性担保公司委托银行从事委托贷款的行为有“借合法的外衣,违规发放贷款”的嫌疑,该行为可以认定为无效行为。理由如下: 从委托贷款的业务发展过程的依据来看,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委托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态度始终是慎重的,而且是在逐渐叫停商业银行接受企业的委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在1992年对工商银行《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有一个批复,该批复中对商业银行从事委托贷款业务的性质和可行性进行说明;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00号)明确了商业银行可以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的委托从事委托贷款业务。而此后《中国银监会发布公告,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07年)中对于(银办发[2000]100号)通知又以“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也就是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于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有一个从准许到逐渐叫停的过程。 从司法实践角度看,企业发放贷款的行为是无效法律行为。最高院1996年的《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来看,发放贷款是禁止性业务。这就是找担保公司委托贷款步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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