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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合同违约金

2022-11-02
在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的中均有涉及,在各个税种的实施细则中,基本采用正列举方式,对价外费用进行了定义。共性的说法是: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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