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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新规施行后才一...
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新规施行后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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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年利率36%,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未支付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出借人请求借款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年利率24%以下之民间借贷利率可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利率在24%以下的民间借贷,其利息应受法律强制力之保障。 2.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认定为无效。 市场具有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的弊端,若完全实行利率自由化,则会导致放贷者为获得自身最大利益不断提高民间借贷之利率,从而不利于资金在金融市场内的优化配置和民间借贷市场的长远发展。因而,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进行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在私法上的通常做法就是将高于上限的利率约定认定为无效,超过上限的给付的利息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债务人。 3.年利率24%~36%的民间借贷利率拥有债权保持力但无执行力。 债权的效力,从原理上观察,具有请求力、执行力和保持力。具体到民间借贷问题上,一旦借贷行为完成,利息也随即以法定孳息的形式而成为债权之一部分。我们主张,对于年利率24%~360/0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应认定为自然之债,具体处理方案是:24%~36%之间的债权并无请求力,但约定也并非无效,只是当债权人请求给付时,债务人得拒绝给付,债权人并不得通过诉讼强制债务人履行而已。假如债务人任意给付,且债权人受领时,法院亦不得认定为不当得利。换言之,应享有债权之保持力,但不享有债权之执行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8月13涪缉帝垦郜旧佃驯顶沫日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六条就规定: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民间借款时约定利息不仅受法律保护,而且对利率的约定还可以高于银行同类的借款利率,最高可达到银行利率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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