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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可以起诉出票人和背书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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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10月9日发布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存款人签发空头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的规定,当地人民银行对贵公司实施处罚是有一定依据的,当然如果贵司不服此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进行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这一行政处罚。
一、如果对方开的是空头支票,银行已经收了支票并做帐务处理。银行首先要通知对方将帐面款项存足,以支付这笔款项。如对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款项存足,那么会受到对方开户银行对他的罚款,对方开户银行有义务将此款支付给你公司。如你公司与开户银行往来对帐单中无此款入帐,你应该以存支票时银行盖印的进帐单去核对具体情况。根据情况具体对待。也就是说,先同银行核对此款是否已到帐。否则,对方开据空头支票是违返票据法的!二、如果没到帐,起诉的话需要该空头支票原件、银行拒绝付款的证书原件、你们之间基础法律关系的证据(如买卖合同)、被告单位的工商基本资料。如果该支票上有背书的,在上面背书过的单位或者个人也列为被告,到法院起诉,诉讼费由原告先交付,由败诉方承担。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是由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法规,其中第31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此条款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对签发空头支票这种行为具备行政处罚权,中国人民银行与出票人之间是行政法律关系。但在日常操作中是商业银行直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125条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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