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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以一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使用或者拥有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分宗申请土地登记。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各土...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造成错登、漏登、重复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正或者补正;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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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不得作为抵押财产进行处分。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土地登记工作。州(地)、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级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的用地,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企业由其注册登记的工商管理部门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但市辖区的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二)中央驻滇单位(不含其下属单位)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工程的用地,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三)跨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由共同的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四)各类开发区内的土地,由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五)除本款第(一)至(四)项外,市辖区内的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县级市内的土地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登记。
农民个人依法取得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盖住宅的,住宅竣工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并向其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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