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土地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土地权利证书,并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八元以下的...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土地登记资料进行实地调查,形成土地登记文件。土地登记文件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部门办理。变更事实发生之日系指:(一)土地使用权出售、交换、分割或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进行联营、合资或合作建房等,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之日或合同批准生效之日;(二)因继承、析产、赠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继承、析产事件发生或赠与协议签订之日;(三)机构调整,企业兼并、让售、分立,为有权机关批准之日;(四)改组或设立股份制企业,为有权机关批准其改组或设立之日;(五)依法强制转移土地权利,为法律文书生效之日;(六)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处分行为发生之日;(七)变更土地所有权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之日;(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为出让金全部付清之日;(九)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地上有建筑物的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应当在取得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部门办理。
代理申请土地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明;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过公证或者认证的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土地登记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申请土地登记代理资质证书。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土地权利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登记的土地组织开展地籍调查;(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拟登记的土地进行土地权属审核,对初始登记的土地进行公告;(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权利人颁发、更换土地权利证书。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01人已浏览
436人已浏览
466人已浏览
27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