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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分为三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第八章中用十...
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客观行为的特征各不相同。工作失误,行为人认真履行职责义务;玩忽职守罪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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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非国有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从事组织领导以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和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解释》,职务侵占案件共犯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第二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非法占有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第三 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并根据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中,对被告的要求是“明确”,即起诉时,被告名字或名称及住址、联系方式应当正确。法律赋予了原告选择被告的权利,原告认定其选定的被告是与其有诉讼争议的主体,故原告对其选择不当或选择错误的主体为被告,应当承担败诉风险。即被告主体错误,所诉被告并不存在,诉讼标的存在问题,故应当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应当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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