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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可以补缴。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每月从工资中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公积金汇入住房公积金专户。存款困难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单位经济效益提高后可以补缴。
可以补充,但补充业务只针对单位,不针对个人。补充交付流程:1。单位经办人正确填写《住房公积金补充支付书》一式两份。本表可在网上下载,《住房公积金补充支付清单》一式两份,也可在网上下载,并加盖单位保留的财务印章。2、单位经办人应携带填写的《住房公积金补充支付书》、《住房公积金补充支付清单》、支票或现金到办公室进行补充支付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缴纳困难的单位,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批准,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需要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提取必须要满足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才可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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