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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先予执行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2021-11-01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约定的搬迁期间拒绝搬迁,被拆迁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先申请执行2、人民法院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执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而遭受的财产损失。三、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先行裁定不服的,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裁定。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当事人对首次不服的复议申请,经复议认定裁定正确,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4、在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期间,被拆迁人仍拒绝搬迁的,人民法院有责任采取强制措施。费用由执行人承担。5、被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先行措施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先予执行范围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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