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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人或房屋承租人在约定的搬迁期间内拒绝搬迁,拆迁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才可申请先予执行。2、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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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约定的搬迁期间拒绝搬迁,被拆迁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先申请执行2、人民法院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执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而遭受的财产损失。三、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先行裁定不服的,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裁定。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当事人对首次不服的复议申请,经复议认定裁定正确,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4、在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期间,被拆迁人仍拒绝搬迁的,人民法院有责任采取强制措施。费用由执行人承担。5、被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先行措施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
1、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人或房屋承租人在约定的搬迁期间内拒绝搬迁,拆迁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才可申请先予执行。2、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3、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不允许提出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当事人对先予执行不服的复议申请,经复议认定裁定是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4、在人民法院裁定的执行期间内,被拆迁人仍拒绝搬迁的,人民法院有责任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其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5、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安置协议。
房屋拆迁的补偿包括以下这些方面: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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