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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项、第20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
关于你提出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问题是这样的,全国各省的规定略有不同,你可以查询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2017年最新版),上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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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下列民事案件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的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此外,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民事案件和高院认为应当由高院审理的民事案件第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只管辖一般的普通刑事案件,特殊刑事案件和重大的普通刑事案件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管辖.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级别管辖是规定哪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的法律规定。一般案件的一审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余少数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规定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当,上级人民法院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该下级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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