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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项、第20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
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规定是: 1、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的第一审。 2、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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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或者说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那么这就是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了。
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以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如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两种:一是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二是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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