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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范围示例

2024-11-23
1. 土地及土地上之建筑物; 2. 土地使用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 3.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产品; 5.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 交通运输工具; 7.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相关法规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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