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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分为上限和下限。上限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员工工资处于两者之间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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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以下情况:(1)所有被保险企业职工的缴费基数为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的全部,单位缴费基数为企业所有职工月工资总额。企业缴费基数低于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企业缴费基数按企业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确定。(2)企业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基数缴费;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职工月平均工资60%去年全省在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支付基数。单位支付基数仍然是企业员工的月工资总额。(3)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支付,包括个人经济组织及其员工,以去年在职员工的月平均工资为支付基数,员工和单位(雇主)也是如此。(4)城市个体工商户、个体工人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支付基数可按去年在职员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人支付%作为支付基数。基数高的未来养老金待遇高,基数低的未来养老金待遇低。上述支付基数确定后,在同一支付年度内不予变更。
关于养老保险基数如何确定的问题: 养老保险:单位10%、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6%、个人2%(非本市户籍的可选择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单位0.5%、个人0.5%(农村户籍的个人不需缴费);生育保险:单位0.5%;工伤保险:按行业分类,一类0.45%、二类A0.75%、二类B1.125%、三类1.5%,个人不需缴费。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的规定,每个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调整,都要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2008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2759元、2587元。根据规定,我市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按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核定,即下限为1655元,上限8277元;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8277元的,以8277元为缴费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1655元的,以1655元为缴费基数。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按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核定,即2070元。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工资。职工的缴费工资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如实申报,单位的缴费工资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申报。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工资收入。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缴费年度,缴费工资经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后全年不变。
(一)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总额基数之和,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 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特殊情况下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按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的有关规定核定。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基数的核定,根据各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有关规定核定。 (二)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为便于征缴可以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目前,一些地方整合经办资源,实行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收和统一稽核,并将各险种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统一为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这种做法方便了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有利于提高稽核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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