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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基数如何确定

2022-03-08
关于养老保险基数如何确定的问题: 养老保险:单位10%、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6%、个人2%(非本市户籍的可选择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单位0.5%、个人0.5%(农村户籍的个人不需缴费);生育保险:单位0.5%;工伤保险:按行业分类,一类0.45%、二类A0.75%、二类B1.125%、三类1.5%,个人不需缴费。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的规定,每个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调整,都要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2008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2759元、2587元。根据规定,我市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按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核定,即下限为1655元,上限8277元;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8277元的,以8277元为缴费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1655元的,以1655元为缴费基数。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按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核定,即2070元。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工资。职工的缴费工资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如实申报,单位的缴费工资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申报。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工资收入。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缴费年度,缴费工资经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后全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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