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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注意...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知道情况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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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激您及时的指导!合伙人用卑劣手段强迫本人低价卖出持有的股权,在付第一笔款时,对方将扣除了我手头的备用金、报销了费用后的余额,从银行划到我帐上,并要我写了一张“收到现金**”的收条,现在他不但不付转让款,还拿出收条和银行汇款凭据告我,说我同一天收到了两笔款,要我退还多收的款. 难道就因为不懂现金和汇款的区别,我不但拿不到钱,还要倒赔钱吗?请王律师给我指条路!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受让财产或者购入他人财产,需要以影响到债权实现为前提,并且相对人应当知道债务人存在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目的。 在此范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客观条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就是旨在请求法院裁决撤销有害于债权实现的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财产处分行为的效力。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财产处分行为仅指法律上的处分行为而不涵盖事实上的财产处分行为,主要包括转让财产、抛弃财产、免除债务、在财产上设定抵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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