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中国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与中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中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需要经过我国法院的裁定承认,才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法民复[1990]12号)及《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1991年7月5日)的精神,我国当事人一方,持有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应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离婚时,共同财产按双方意愿分割。如果不能协议分割,由法院依法分割。此时一般会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则进行分割,适当参考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和对妇女儿童权益的照顾。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1人已浏览
140人已浏览
410人已浏览
10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