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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一般案件,公安阶段:刑拘期间侦查最长37天,逮捕后侦查羁押一般2个月;检察院阶段:1个月;法院阶段:3个月。所以,一般刑...
刑事拘留后判刑的时间要依据具体的案情决定。如果案情简单,没有出现延长期限或补充侦查的情况,一般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四个月内可以审理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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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案件阶段解答,刑事案件的3个阶段,公安搜查阶段,检察官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查阶段,公安搜查阶段最长8个月7天,一般案件2、3个月左右,检察官审查起诉阶段有2次搜查权限,最长6个半月,一般案件1个月左右法院审理阶段,通常1个月左右,重大,复杂可以延长。因此,从刑事拘留到一审判决,简易案件三四个月左右,一般案件半年左右,重大,困难,复杂案件一年左右甚至更长。
1、拘留:一般14天,最长37天;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人员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审批时间可延长至30天。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后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对需要继续侦查、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二、逮捕、侦查:一般2个月,最长7个月第一百二十四条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二十五条由于特殊原因,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第一百二十六条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一)交通非常不便的偏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终止侦查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第一百二十八条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拘留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说实名、地址、身份不明的,自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侦查拘留期限,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犯罪事实清楚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可以以自报的名义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三、审查起诉:一般为1、5个月,最长为2、5个月(第一百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变更管辖权的,从变更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第一百四十条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院审判所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四、法院一审:一般为1、5个月,最长为2、5个月(不包括补充侦查和改变管辖)(第一百六十四条判决书应当由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字,并注明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第一百六十五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证人出庭,取得新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当事人因申请回避而无法审判的。第一百六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变更管辖的案件,从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案件,补充侦查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关于正式逮铺羁押多久判刑,具体规定如下: 1、公安机关逮捕以后应当进行侦察,时间一般为2个月,但是最长可以达到7个月(重大疑难等情况) 2、交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可以交公安机关补充侦察2次,每次1个月,但不得退回补充侦察2次。 3、进入法院审理阶段,一般为一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重大疑难再延长一个月。(简易程序20天内审结。) 以上为一审程序如果有一方对一审不服则需要进入二审程序。二审也是一般一个月,延长半个月,重大疑难再延长一个月。最后判决生效。 所以总共的最短时间为4个月,最长为15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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