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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

2022-07-08
(1)当实质性证据与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形式化证据来认定股东的资格。 (2)在对内关系,即股东资格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也就是不存在第三人时,工商登记只具有对外公示的功能和证权的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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