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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确认股东资格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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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股权所有权有争议的,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下列事实之一:一是已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二,已经转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承公司股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规定表明,当事人取得股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原始取得,即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在公司设立或增资中取得股权和股东资格;二是继承取得,即从他人那里转让股权。投资者主张对公司享有股权或股东资格,需要证明自己已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需要证明公司股权已经转让或以其他形式继承。转让是指通过股权转让协议取得股权,其他形式是指通过股权赠与协议、股权继承、公司合并、法院判决等方式继承公司股权。
公司股东资格应按下列标准予以确认: 1、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的记载; 2、已经签署公司出资协议、出资、取得出资证明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或未订立协议,但实际以股东身份参与了股东大会等。
所谓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股东资格,或者具体股权持有金额、比例等引发的纠纷。要理清此类纠纷的审判规则和法律处理实践,首先要明确能够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内容和分类,进一步判断不同案件类型应适用哪些证据及相应的法律法规,确认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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