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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效的合同是否有诉讼时效,答案是肯定的,在返还财产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上,理论界与实务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观点一认为,当事人受领给付之时,合同就是无效的(尽管这尚未得到法院的确认),换句话说,受领给付无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立即产生。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受领给付之时的次日起算。 观点二认为,在合同未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合理的预期应是合同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如果权利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不行使任何请求权,只能说明其怠于行使权利。在合同无效场合,仍应以双方当事人合理预期的合同有效情况下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作为有关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观点三认为,合同未被法院等确认为无效前,当事人往往遵守“合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不出现返还不当得利的现象;只有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才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问题,并且返还的时间时常由判决或裁决确定,因此,应从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时开始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5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所以,法院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15日内审理完毕作出管辖权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3号第五条、第十六条对追加被执行人异议裁定书做出了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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