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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颁布)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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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第三款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三、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天津女职工生育产假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4计算。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生育津贴;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生育婴儿的,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即符合计划生育的女职工至少可享128天生育津贴。同时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5%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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