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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008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
关于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在管理方面有专门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我在下面提供了,你自己看看吧,看看你的主要问题是在哪里。 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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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3)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4)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5)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6)“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7)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8)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9)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第十四条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经营场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办事指南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2、办理窗口:经营场地所在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或工商所3、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4、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免费二、法定依据:1、《个体工商户条例》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三、办理程序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经营场地所在的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或工商所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准后,在承诺时限内申请人凭《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当场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四、申请材料: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4、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6、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7、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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