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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经营场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4、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个体工商户跨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账户证明;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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