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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管辖的涉外离婚纠纷案件,应当适用我国法律。但当事人有约定的,应当适用其约定的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
根据《》第22条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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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的被告如果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则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如果没有的,则由原告在我国境内的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如果双方是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的,则其离婚诉讼案件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则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双方都是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诉讼由国内一方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如果双方都在国外未定居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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