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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商标侵权行为?一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包括: 1、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有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所谓善意侵权是指侵权人在主观上并没有侵权的故意和过失,标局商标注册只是在客观上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权。根据《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商标法》有明文规定善意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只适用于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其他侵权行为即使是善意,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的行业虽然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但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销售者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销售的商品种来源合法,即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另外,销售者的行为被认为是侵权行为之后,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如继续销售侵权商品则属于故意侵权,应对继续销售行为向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1)行为人必须有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出现销售假冒他人商标产品的行为。 (2)行为人存在有损害商标权人的事实。即行为人因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非常严重的财产损失以及商誉损害。 (3)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即行为人明知商品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产品,仍然选择继续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 (4)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即行为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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