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
1、若业主经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退房,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2、若业主所购房屋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搜集证据,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您可以收集相关材料证据证明该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可以解除合同并诉请开发商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您的描述提供分析如下,供参考: 1.建议先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检测,看是否严重影响居住使用。若并非严重质量问题,可在保修期内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或者自行维修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损失。 2.若已经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的,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1人已浏览
135人已浏览
156人已浏览
17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