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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案件及离婚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相同,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也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审理前的准...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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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开始诉讼程序后,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法院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解。法院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开庭审理。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时,审判员先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然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法庭调查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审判人员宣布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后,审判人员直接就有关问题询问当事人,并让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当事人陈述后,审判人员对当事人陈述不清楚或者需要进一步了解的情况应当进行询问。在当事人陈述时,审判人员应当制止当事人所作的与本案无关的陈述,以使案件的审理顺利进行。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当事人陈述后,允许他们陈述与本案有关的事实、理由、证据,或者提出诉讼请求。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审判人员在当事人陈述完毕后,有证人的,应当让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作证前,审判人员应当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要求他如实作证,证人作伪证的,要负法律责任。然后由证人作证,证人陈述如果与本案无关,审判人员应当引导他陈述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对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在法庭上宣读证人证言,以便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凡由当事人提出和法院直接收集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需要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都必须宣读和出示,并让当事人质证。当事人可以对上述证据是否真实提出意见,如果认为某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有误或者是伪造的,应提出证据证明。审判人员认为书证、物证或者视听资料有问题时,可以让提供证据的当事人作进一步的解释。 4.宣读鉴定结论。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鉴定。开庭审理时,应当宣读鉴定结论,让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知道鉴定情况和鉴定结果。由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的,应当告知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如果故意作出不正确的鉴定结论,要负法律责任。然后由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及其主要根据。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鉴定结论不十分明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让鉴定人就某些问题作进一步的说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鉴定结论可以表示同意或者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如果认为需要另行鉴定的,可以决定重新鉴定。决定重新鉴定的,审判人员可以宣布休庭或者宣布延期审理。 5.宣读勘验笔录。开庭审理前,如果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了勘验,有勘验笔录的,在开庭时应当宣读。法庭调查的目的在于对证据质证、辩论、审查核实证据。证据陈述、出示、宣读完毕,审判人员可以宣布终结法庭调查,进行法庭辩论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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