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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的保险和伤残和复员费是否可以分割

2022-08-14
对于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不可以请求分割,对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可以请求分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因与军人这一身份密切相关,明显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属于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这部分财产另一方不能请求分割。而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为保护军人配偶一方的利益,对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相应部分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可以请求分割。如果离婚时军人尚未复员、转业,对将来发放的具体数额尚不确定,军人配偶一方只享有对其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期待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不保护军人配偶一方的利益,将来一旦军人复员或转业,可期待利益可转化为既得利益,便可以请求分割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中对应夫妻存续期间的部分。具体计算方法为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除以具体年限(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所得出的数额,乘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上述所得数额即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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