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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你应该不能获得赔偿
首先应该确认你和施工队的关系。我认为你与施工队是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1、承揽人并不依附于定做人,而雇工是依附于雇主的。 2、承揽人有权自行安排工作的时间、工序等,而雇工只能依雇主的指示行为。 3、承揽人一般是自己准备所需设备及工具的,而雇工的劳动工具及设备一般是雇主提供的。 4、承揽人要承担定做物交付前的风险,而雇工不用。 5、承揽人对定做物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责任,而雇工不用。 因此你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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