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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的定义

2022-02-25
1、新证据的定义: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对于何谓“新发现的证据”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笔者认为,新发现的证据应当包括如下三种情形:其一,举证时限届满后,才产生的证据;其二,举证时限届满后,才知道该证据的所在;其三,虽然知道作为证据载体材料的存在,并持有该证据,但没有认识到其证据价值。这样理解也许有些宽泛,但举证时限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当事人的故意迟延,而不使公正成为效率的牺牲品,因此不宜过严地理解所谓新发现的证据。 2、对“视为新的证据”的认定《证据规定》第四十三条二款对“可视为新的证据”作了规定,即“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该条规定有三层含义:一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身不符合“新的证据”条件;二是采取法律拟制的方法,将本身不符合“新的证据”条件的证据拟制为“新的证据”,使其与“新的证据”有相同的法律后果;三是从确保司法公正的目的出发,在强调效率的同时更看重公正,对某些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证据赋予其“新的证据”的法律效力。 3、司法实践中的常用处理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这样认定新证据的:是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的证据。是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但法院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三.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四.是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举证,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五.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延期,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但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明确排除在“客观原因”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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