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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的认定,怎样认定

2021-08-17
按照《中基层人民法院考核申辩办法(2010)》的规定,对于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需定期逐渐上报高院审官办审核,因“新证据”而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都要由该部门审核,以决定是否成立。就改发案件申辩程序而言,首先对于需改发的案件,无论是因新证据而改判或发回重审,还是因法律适用错误、程序适用错误而改判或发回重审,二审法院在结案方式上统一填为“改判”或“发回重审”,在原因上填写“其他一(新证据)”、“其他二(案结事了)”“其他三(不可归责于一审、二审的原因”,在二审法院填录完整后就报高院审管办审核,初次审核后对于不成立的案件,基层法院可以进行申辩,由一审法院法官和二审法院法官分别提出裁判结果和采信“新证据”而改判的原因,报高院审管办审核,如审核不成立,就被定性为“不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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