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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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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一级医疗事故的处理方式有: 1、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2、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七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要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对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给予三级医疗事故处罚: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医疗单位或非独立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一)一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二)二级医疗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三)三级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对工作一贯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事故性质严重、或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责任事故的责任者应从重处分;对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偶尔发生医疗事故,并能认识错误改进工作的责任事故责任者,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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